河院办字〔2019〕33号
关于印发《河西学院办公用房使用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已经6月14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现将《河西学院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西学院办公室
2019年6月20日
河西学院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学校办公用房的管理,合理配置办公用房资源,提高办公用房使用效率。根据《甘肃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甘办发〔2018〕084号),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学校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其资产的,为保障学校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等。适用于我校党群、行政、教学、科研、教辅以及后勤服务单位办公室用房的配置和使用。
第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办公用房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办公室用房的定额调配等具体工作。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出租、转借、调换办公用房。
第三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负责学校所调配本单位办公用房的调配、使用和管理工作;后勤处负责全校办公用房的日常维护和维修工作;纪委(监察室)、学校办公室负责全校办公用房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学校按校内机构设置定额将办公用房分配到各单位和部门,由各单位和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职级规定标准确定具体分配使用方案,确保办公用房使用合规,并达到最大使用效率。各单位和部门未经批准不得将办公用房挪作它用,否则学校予以收回。各单位和部门领导要率先垂范,严格执行标准,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履行“一岗双责”。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和部门办公用房使用和管理责任人。
第五条 职能部门、附属机构办公用房,是指学校职能部门等各单位工作人员办公室用房,以及履行职能所需会议室、接待室、保密室、文印室、档案与资料室、服务大厅等办公附属用房和公共服务用房等。
第六条 教学(科研)单位办公用房是指各院(系)、部、中心为开展教学和科研活动所使用的办公用房,包括院(系)、部、中心的党政管理工作人员办公室、教授工作室、教研室、学籍档案室、资料室、小型会议室、党建工作室以及团总支、学生会工作用房等。
第七条 学校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以外,挂靠相关单位成立的教学、科研和服务咨询机构等,原则上由挂靠单位内部协调办公用房。
第八条 经营性实体的办公用房实行有偿使用。
第九条 办公用房分配调整管理原则:
(一)坚持“依法合规、按级定标”原则。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办公用房面积标准严格按照职级核定,从严控制,对超标准的办公室用房应及时调整。
(二)坚持“资源共享、规范配置”的原则。职能部门和教辅单位不另配置会议室、接待室,由学校办公室按需求统一调配,实行资源共享,提高利用效率;教学科研单位所在楼宇的会议室、接待室原则上统一建设,实行资源共享。
(三)坚持“厉行节约、办事便利”原则。从方便师生办事、节约利用办公用房资源出发,结合校园空间布局和建筑结构的实际,相对集中、统筹安排办公用房,保证工作需要。职能相近的部门办公场所尽可能集中安排,严格控制办公室的二次装修及布局调整。
第十条 根据学校办公用房实际,提倡使用大办公室集中办公;依据相关规定,办公室用房额定标准上限控制标准为(使用面积):
(一)职能部门及教辅单位
1.办公室使用面积按正厅级30㎡、副厅级24㎡、正处级18㎡、副处级12㎡、科级及以下人员9㎡标准调配。
2. 承担向全校提供服务职能的单位,办公服务用房标准配额外的用房需求,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国资处组织论证,经学校研究后决定是否予以安排。
(二)教学及科研单位
1.行政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正处级岗位数×18㎡﹢副处级岗位数×12㎡﹢院系管理人员(含辅导员)岗位数×9㎡分配。
2.教学科研服务办公用房面积(建筑面积)。原则上按教授(含其他正高)博士数×12㎡﹢其他教师数×9㎡的总面积控制分配至各院(系)、中心,由各单位自行分配使用。各单位不再建设配置中型或大型会议室。
3.教授、博士工作室由学校管理转为二级学院(单位)管理,二级学院(单位)统一安排和管理教授、博士工作室。
4.实验实训室管理人员办公用房,按人均不超过9㎡/人的定额,由各自单位在各自实验用房中调配使用。
第十一条 根据学校房源实际和工作需要,学校在相关楼宇配置一定数量的公共会议室、服务大厅、信访接待、档案存放、办公自动化设施建设、值班监控等公共服务用房,统一调配使用,不占各单位定额面积。
第十二条 各单位原则上不单独配置会议室、接待室、值班室、保密室、档案与资料室、计算机房等,确须单独配置的,应在本单位定编额度中解决。确因工作需要、有业务特殊性的单位,单独提出申请,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学校办公室、监察室等,学校房源和实际核定其办公用房面积。
第十三条 各单位定额用房使用面积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标准和学校下达各单位的机构、编制、职数以及实际人数核定各单位办公用房定额配置面积,每年核定一次,因人员变动定额配置面积增加(减小)在部门实际面积10%以内的,学校不做调整,单位内部协调解决,超实际面积10%的,由学校调整配置。
第十四条 各单位因机构、人员增加等,定额面积超过现有办公室用房面积10%,确实不能满足工作需求的,可申请办公用房,由使用单位书面申请,经部门领导、分管校领导签字,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视房源情况提出意见,由校长或分管校领导批准后进行调配。
第十五条 在校内不同单位同时任职或兼职的,只能在主要工作单位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双肩挑”人员,不得以教学、科研名义占用其他办公用房;离岗一年以上人员原则上不安排办公用房;转岗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如继续从事教学科研管理、行政后勤管理工作,原则上可在转岗单位安排办公室,按不超过原标准配备办公用房。
第十六条 各单位和部门要严格按照标准安排使用学校统一配置的办公用房,不得擅自借用、占用教学科研用房。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调离或者退休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办理调离或者退休手续后1个月内收回其办公用房。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各项定额标准可根据政策和学校具体房源情况变化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 从事安全值班、水、电、暖保障及仓管等业务工作人员,其所在单位可在值班地点、操作场地就近为其设置值班室,原则上不再另行安排办公用房。
第二十条 遇大规模或较大规模办公用房空间调整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学校办公室、后勤管理处等职能部门完成。
第二十一条 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严格按照“调新交旧”原则,在搬入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及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办公用房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等原因需要维修的,使用单位及时向学校提出维修申请,学校办公会议审定后,由基建处或后勤处按程序向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予以维修。
第二十三条 学校办公室、河西讲堂、教发中心、科技处、图书馆、医学院等单位管理的会议室、报告厅,向全校各单位部门全面开放,各管理部门应健全和完善预约制度和办法,为使用单位和部门提供便捷服务。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公开各单位办公用房定额配置面积,公开各类公共接待室和会议室的具体地点、设施条件、配置面积、使用联系方式等信息,接受师生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负责公开本单位工作人员办公地点、实际配置面积以及自行配置办公附属用房与公共服务用房的地点、用途等信息,接受师生监督。
第二十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纠正和查处办公用房管理使用及维修过程中存在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附属医院及其它经营性实体单位的办公用房参照本办法执行,或依据国家规定、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关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严格执行新的规定和标准;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河西学院办公室 2019年6月20日印发